重庆市公安局公布11项违法网上行为

发布时间: 2016-09-23 22:03:32 浏览次数:

  在网上,人们可以随意取虚拟名字,但是能不能随意发布虚假消息,甚至谩骂攻击他人呢?如果谁有这样的想法,就要当心了,因为这些行为可能涉嫌犯罪。

  9月22日是2016年重庆网络安全宣传周“法治日”,市公安局公布了11项构成犯罪的网上行为,提醒市民注意网络言行,遵守网络行为规范。

  1.不以牟利为目的,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,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。

  2.以牟利为目的,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,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子信息,构成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。

  3.利用信息网络辱骂、恐吓他人,情节恶劣,破坏社会秩序的,构成寻衅滋事罪。

  4.利用信息网络编造、散布虚假信息,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,构成寻衅滋事罪。

  5.在信息网络上恶意发起收集、散布公民的基因信息、病历资料、健康检查资料、犯罪记录、家庭成员及住址、私人活动等个人信息,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恐惧,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、生活的,构成寻衅滋事罪。

  6.编造恐怖信息,传播或者放任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。

  7.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、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,威胁、要挟他人,索取公私财物的,数额较大,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,构成敲诈勒索罪。

  8.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,在信息网络上散布,或者组织、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,构成诽谤罪。

  9.利用互联网非法截获、篡改、删除他人电子邮件的,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。

  10.违反国家规定,以营利为目的,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,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,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,扰乱市场秩序的,构成非法经营罪。

  11.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、寻衅滋事、敲诈勒索、非法经营等犯罪,为其提供资金、场所、技术支持等帮助的,构成共同犯罪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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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市公安局公布11项违法网上行为

发布时间: 2016-09-23 22:03:32   作者:佚名   来源: 重庆日报   浏览次数:
摘要: 近日,重庆市公安局公布了11项构成犯罪的网上行为,这些行为可能涉嫌犯罪,提醒市民注意网络言行,遵守网络行为规范。

  在网上,人们可以随意取虚拟名字,但是能不能随意发布虚假消息,甚至谩骂攻击他人呢?如果谁有这样的想法,就要当心了,因为这些行为可能涉嫌犯罪。

  9月22日是2016年重庆网络安全宣传周“法治日”,市公安局公布了11项构成犯罪的网上行为,提醒市民注意网络言行,遵守网络行为规范。

  1.不以牟利为目的,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,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。

  2.以牟利为目的,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,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子信息,构成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。

  3.利用信息网络辱骂、恐吓他人,情节恶劣,破坏社会秩序的,构成寻衅滋事罪。

  4.利用信息网络编造、散布虚假信息,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,构成寻衅滋事罪。

  5.在信息网络上恶意发起收集、散布公民的基因信息、病历资料、健康检查资料、犯罪记录、家庭成员及住址、私人活动等个人信息,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恐惧,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、生活的,构成寻衅滋事罪。

  6.编造恐怖信息,传播或者放任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。

  7.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、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,威胁、要挟他人,索取公私财物的,数额较大,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,构成敲诈勒索罪。

  8.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,在信息网络上散布,或者组织、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,构成诽谤罪。

  9.利用互联网非法截获、篡改、删除他人电子邮件的,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。

  10.违反国家规定,以营利为目的,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,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,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,扰乱市场秩序的,构成非法经营罪。

  11.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、寻衅滋事、敲诈勒索、非法经营等犯罪,为其提供资金、场所、技术支持等帮助的,构成共同犯罪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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