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岁少年无钱付嫖资掐死失足女

发布时间: 2016-09-27 20:21:01 浏览次数:

  本报讯 近日,经省高院复核,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杀人案作出判决,被告人周某凡因没钱支付嫖资杀死卖淫女,被判处死刑,缓期两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限制减刑。

  记者 徐一凡 通讯员 黄梅

  男子客栈里杀害失足女,抛尸未成后逃离

  周某凡,男,1997年2月出生。2015年3月10日,忍受不了家庭争吵的周某凡,从北京离家出走来到三亚,入住商品街某客栈。3月13日晚上,连日来找工作不顺利的周某凡心情郁闷,和老乡喝酒后回到客栈萌发了找个“小姐”的想法。于是,周某凡通过手机用陌陌、微信找到一名微信名叫“楠楠”的 “小姐”联系人,双方谈定嫖资包夜2000元。“楠楠“发过来几张照片,周某凡选中了23岁的陈某。其时周某凡身上只有200多元现金,当时就有了找一个 “小姐”发生性关系,然后把她杀死的想法。

  2015年3月14日零时左右,陈某来到周某凡入住的客栈。双方因嫖资支付问题发生争吵,周某凡承诺天亮后转钱给陈某,之后陈某为周某凡进行了 口交。陈某睡熟后,周某凡一直在考虑将其杀死然后抛尸大海。凌晨2时左右,周某凡掐死了陈某。杀人后,周某凡拿走陈某钱包里的2000余元现金,将陈某的 手机、钱包、衣服等物品丢弃在临春河畔,随后买回两个大编织袋准备抛尸,因尸体太重而放弃。当天上午7时45分左右,周某凡离开客栈,到之前联系的一个婚 纱摄影工作机构应聘工作,随后跟着该机构在市内到处跑。当天20时30分许,周某凡被公安机关抓获。

  构成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

  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周某凡无视国家法律,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,致1人死亡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,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辩护人提出被害 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,经查,被告人周某凡是主动通过网络找“小姐”嫖娼,并同意对方的“2000元包夜”的条件,不存在被害人伙同他人引诱嫖娼和索价过高 的事实。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不成立,不予采纳。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凡刚满18周岁、一贯表现良好、没有前科劣迹、认罪以及被告人周某凡父母在庭前给予 被害人亲属经济赔偿,达成和解,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的辩护意见,经查属实,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。被告人周某凡犯罪后果特别严重,主观恶性深,人身危险 性大,应予严惩,论罪应判处死刑,鉴于其刚满18周岁、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,可不立即执行,但应对其限制减刑。

  法官:限制减刑,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22年

  该案主办法官表示,对于我国的死刑,大家比较熟悉的有“死刑立即执行”、“死刑缓期两年执行”,对于“死缓限制减刑”还比较陌生。为了让犯有较 严重罪行的犯罪分子得到足够的教育,刑法修正案(八)对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的减刑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正,对于有较大人身危险性和所犯罪行有较严重社会危 害性的犯罪分子,应予以限制减刑使其接受较长时间的监狱改造。限制减刑的死缓犯,即在死缓执行期间,如果没有故意犯罪,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,如果有重大立 功表现,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;因重大立功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,其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20年。在本案中,不管周某凡有多大的立功表现,不管经 历几次减刑,其实际执行刑期都不得少于22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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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岁少年无钱付嫖资掐死失足女

发布时间: 2016-09-27 20:21:01   作者:记者 徐一凡 通讯员 黄梅   来源: 中国新闻网   浏览次数:
摘要: 19岁少年周某凡因无钱付嫖资掐死23岁失足女陈某,日前被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,缓期两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限制减刑。

  本报讯 近日,经省高院复核,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杀人案作出判决,被告人周某凡因没钱支付嫖资杀死卖淫女,被判处死刑,缓期两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限制减刑。

  记者 徐一凡 通讯员 黄梅

  男子客栈里杀害失足女,抛尸未成后逃离

  周某凡,男,1997年2月出生。2015年3月10日,忍受不了家庭争吵的周某凡,从北京离家出走来到三亚,入住商品街某客栈。3月13日晚上,连日来找工作不顺利的周某凡心情郁闷,和老乡喝酒后回到客栈萌发了找个“小姐”的想法。于是,周某凡通过手机用陌陌、微信找到一名微信名叫“楠楠”的 “小姐”联系人,双方谈定嫖资包夜2000元。“楠楠“发过来几张照片,周某凡选中了23岁的陈某。其时周某凡身上只有200多元现金,当时就有了找一个 “小姐”发生性关系,然后把她杀死的想法。

  2015年3月14日零时左右,陈某来到周某凡入住的客栈。双方因嫖资支付问题发生争吵,周某凡承诺天亮后转钱给陈某,之后陈某为周某凡进行了 口交。陈某睡熟后,周某凡一直在考虑将其杀死然后抛尸大海。凌晨2时左右,周某凡掐死了陈某。杀人后,周某凡拿走陈某钱包里的2000余元现金,将陈某的 手机、钱包、衣服等物品丢弃在临春河畔,随后买回两个大编织袋准备抛尸,因尸体太重而放弃。当天上午7时45分左右,周某凡离开客栈,到之前联系的一个婚 纱摄影工作机构应聘工作,随后跟着该机构在市内到处跑。当天20时30分许,周某凡被公安机关抓获。

  构成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

  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周某凡无视国家法律,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,致1人死亡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,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辩护人提出被害 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,经查,被告人周某凡是主动通过网络找“小姐”嫖娼,并同意对方的“2000元包夜”的条件,不存在被害人伙同他人引诱嫖娼和索价过高 的事实。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不成立,不予采纳。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凡刚满18周岁、一贯表现良好、没有前科劣迹、认罪以及被告人周某凡父母在庭前给予 被害人亲属经济赔偿,达成和解,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的辩护意见,经查属实,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。被告人周某凡犯罪后果特别严重,主观恶性深,人身危险 性大,应予严惩,论罪应判处死刑,鉴于其刚满18周岁、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,可不立即执行,但应对其限制减刑。

  法官:限制减刑,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22年

  该案主办法官表示,对于我国的死刑,大家比较熟悉的有“死刑立即执行”、“死刑缓期两年执行”,对于“死缓限制减刑”还比较陌生。为了让犯有较 严重罪行的犯罪分子得到足够的教育,刑法修正案(八)对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的减刑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正,对于有较大人身危险性和所犯罪行有较严重社会危 害性的犯罪分子,应予以限制减刑使其接受较长时间的监狱改造。限制减刑的死缓犯,即在死缓执行期间,如果没有故意犯罪,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,如果有重大立 功表现,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;因重大立功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,其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20年。在本案中,不管周某凡有多大的立功表现,不管经 历几次减刑,其实际执行刑期都不得少于22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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